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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被告杨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按照原告付某某所提供的被告杨某的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原告付某某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杨某。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虽提供了被告杨某的送达地址,但被告杨某不在该居所,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