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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俊与曲发保、李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曲发保,李小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吴俊。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发保。被告:李小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诉被告曲发保、李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吴俊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