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顾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在上海万虎光大集团工作。委托代理人沙飞,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漪,被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价值观不同。双方婚后感情不合,发生争吵时钱某亦采取不回应的态度导致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无法解决。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顾某因与钱某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等原因于2015年3月离家另居,钱某也没有采取措施来挽救婚姻和感情。顾某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钱某辩称:其与顾某结婚前已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感情也是比较好的,每次吵架时其不回应顾某是其认为对女方应该谦让,一味的争吵不利于感情的发展。2015年3月后双方也并未分居,只是顾某有时会回父母家住。其希望有一个缓和的过程,与顾某多沟通,给其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顾某与钱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等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7月,顾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顾某与钱某系自主婚姻,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对对方家庭、生活等均有一定的了解,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好夫妻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顾某与钱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顾某预交),由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