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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丽与被告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丽,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59号原告:赵新丽,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高东,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丽与被告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赵新丽负担。审判员 肖 公 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