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输配电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输配电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上海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428号。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张家口市工业街。本院在执行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与被执行人上海输配电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乔桂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