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高某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旧庄崖村人,住子长西门坪,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310291316。被告高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太皇山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7411110950。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延林审 判 员  高兆丰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峁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