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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三华与段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周三华。被告段三华。原告周三华诉被告段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守环独任审判,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三华诉称:2011年,被告段三华建私房雇请我单包,建成后,经结算被告段三华欠我劳务费2万元,2011年3月26日向我出具二万元的欠条。两年未付,2013年11月24日又改写欠条,经我多次向被告段三华催要未果。是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建房款人民币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三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建房合同。证明被告段三华将其私房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周三华施工的事实。证据二:2013年11月26日,被告段三华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段三华欠原告周三华建房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段三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周三华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原告周三华与被告段三华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被告段三华将其私房的建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周三华,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段三华应向原告周三华支付劳务费20000元。该款经原告周三华催要,被告段三华于2013年11月24日向原告周三华出具欠条一张。自该欠条出具至今,被告段三华仍未向原告周三华履行偿付义务。是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三华向被告段三华履行了建房施工义务,有被告段三华签订的建房合同及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故对原告周三华请求判令被告段三华给付劳务费2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三华给付原告周三华劳务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段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