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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董其博、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道典。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季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