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树坤与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坤,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高树坤,临朐县冶源镇福山集村231号。委托代理人衣生,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祥青,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坤与被告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坤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坤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和解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广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