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分居已五年之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书面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但为了共同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并愿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4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现年10岁,在校学生。××××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丙,现年7岁,在校学生。××××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前一段,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但近年以来,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各自在外打工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近年以来,原、被告夫妻不和,是因为双方各自在外打工,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疏远所致,但只要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为共同子女利益着想,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