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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慈飞与吴悦生、潘功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飞,吴悦生,潘功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慈飞,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悦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功启,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飞与被告吴悦生、潘功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慈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慈飞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慈飞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