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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凤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刘杰,赵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任凤,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杰,45岁,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庆芝,43岁,现住双辽市。任凤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刘杰、赵庆芝于2015年3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凤借款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5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