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9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良。委托代理人翟耀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经营者徐国兴。委托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起诉,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起诉。本院认为: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起诉,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申请撤回反诉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的本诉起诉。二、准许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撤回对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家港市巨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市大新兴远五金工具厂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