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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与王发波、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发波,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波。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庄市新华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毛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39号神兴综合楼706、707、708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发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不为被告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发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判非诉请,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