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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尊平与周垂华、周兆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尊平,周垂华,周兆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47号原告赵尊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垂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兆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华鲁国际御龙广场1号楼174-176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尊平与被告周垂华、周兆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贾焕波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