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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鸿英诉被告方芬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和好,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