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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束长富与高闹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长富,高闹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束长富。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受束长富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闹凤。委托代理人柳士荷(受高闹凤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束长富与被告高闹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长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束长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闹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长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束长富负担。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