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裴玉凤张学丽计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学利,裴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凤艳,局长。被执行人张学利,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裴玉凤,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裴玉凤张学丽计生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行非诉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学利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650元予以扣划;二、将被执行人裴玉凤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77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银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