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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史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2月29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早日解脱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特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史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离婚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