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王慧亮信用卡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王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1号。委托代理人焦宇飞,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军,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王慧亮。在给予的合理期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未向本院重新提供被告王慧亮的确切的地址。本院认为:诉权是原告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向本院提供其所诉被告的准确地址及基本情况。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不是上述被告住所地的确切地址,经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确切的地址后,在给定的合理的期间内原告仍未积极履行该义务。现因原告所提供被告地址不确定,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晋红审判员 李小虎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