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金红梅、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金红梅,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胡健,男,1990年8月29日生,住桐城市。被执行人金红梅,女,1984年12月10日生,住桐城市。被执行人王健,男,1983年1月11日生,住址。申请执行人胡健与被执行人金红梅、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金红梅、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王孝祥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贤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