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624号郑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1月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瑶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郑某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晓丽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