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天赋与吕东杰、杨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90号原告陈天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吕东杰,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杨桂林,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赋与被告吕东杰、杨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赋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赋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