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红琴与韦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琴,韦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刘红琴,女。被告:韦云,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琴与被告韦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红琴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