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姚艳平与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平,李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46号原告姚艳平,男。被告李文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艳平诉被告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艳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