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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曾姣梅、蔡志杰与谢赛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姣梅,蔡志杰,谢赛章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曾姣梅,农民。原告蔡志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务军,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谢赛章,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杉树组493号,身份证号码为430626196808180758。委托代理人蔡自才,1946年6月6日,集体组织推荐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信民,1957年2月2日,集体组织推荐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姣梅、蔡志杰与被告谢赛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姣梅、��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超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