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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天灿、周文容、叶礼坤、李洁与曾晓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礼坤,李天灿,周文容,李洁,曾晓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叶礼坤,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天灿,男,汉族,1941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周文容,女,汉族,194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洁,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仕全,攀枝花市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晓明,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天灿、周文容、叶礼坤、李洁诉被告曾晓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灿、周文容、叶礼坤、李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仕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晓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12月22日,原告叶礼坤的丈夫李忠应被告邀约聚会饮酒,因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李忠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劝其过多饮酒,导致李忠酒精中毒诱发心脏病猝死。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就李忠因前述原因死亡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李忠死亡补偿金35000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因被告到期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该笔款已由法院判决;第二期15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给付四原告补偿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晓明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2日,叶礼坤的丈夫李忠应魏琼、曾晓明邀约参加聚会饮酒,李忠在饮酒过程中猝死。2014年12月26日,叶礼坤与魏琼、曾晓明就李忠死亡一事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曾晓明补偿死者家属35000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分两次给付,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的15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同日,曾晓明就以上约定向四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2015年1月26日,四原告因曾晓明到期未支付补偿款20000元诉至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攀东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判决曾晓明支付叶礼坤补偿款20000元。因曾晓明到期未支付剩余补偿款15000元,四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李忠与李天灿系父子关系,李忠与李洁系父女关系,李忠与周文容系母子关系,李忠与叶礼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曾晓明与李忠的亲属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条》,能证明曾晓明应补偿李忠亲属35000元的事实,曾晓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曾晓明未按期给付补偿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天灿、周文容、叶礼坤、李洁作为李忠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故其主张曾晓明支付补偿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曾晓明在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进行反驳、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曾晓明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曾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天灿、周文容、叶礼坤、李洁补偿款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曾晓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人民陪审员  钟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