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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2144号原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田春红,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柏,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管金文,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杨明,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力鹏,系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3.05元,减半收取4861.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