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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勋与李伟库、焦石、郭建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李伟库,焦石,郭建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李勋,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市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库,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石,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郭建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李勋与李伟库、焦石、郭建奎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李勋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