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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温江,该项目部经理。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刘福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不在迁安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将本案移至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及工程款巨大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本案另一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高碑店市,故本案应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门急诊住院综合楼C标段工程时,由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三份(另有合同外瓷砖增补说明一份),由原告向该工程供应瓷砖、洁具等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以及交货地点为迁安市南五环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现场。该产品由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办理入库手续。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以及履约所在地均为迁安市。该协议中原告与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与原告约定了管辖,系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合同中的甲方指的是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指的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安市,该约定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本案的另一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也是在迁安市。加之,本案的标的也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司伟伟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