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恭芳申请执行张英姿、杨传超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恭芳,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英姿,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杨传超,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恭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于2014年7月2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6283号债权文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14)商睢证民字第6283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