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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四兰与周国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高四兰,女,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周国伍,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高四兰与被执行人周国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周国伍支付原告高四兰赔偿款63486.06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行员  朱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