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0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玲),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管某,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