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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0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玲),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管某,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