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森林与卢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林,卢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王森林,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路丹尼尔小区18号楼副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卢文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96号医校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森林与被执行人卢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