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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卢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36。被告郭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7629。原告卢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郭某于2008年6月在网络上认识,并开始相恋,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南丰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卢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卢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儿子卢某丁。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生活方式方法不同,被告经常为些小事与我及家人争吵,有时还打架,因此双方于2014年底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被告将我的手机号、QQ号全部打入黑名单,双方无法联系,没有来往,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复合可能,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被告提出的条件相当不符合现实,我不得已才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婚生的三个子女现在跟随我生活,且我在2014年为了孩子上户口,被告要胁我做了结扎手术,因此三个孩子由我抚养为宜。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卢某乙、二儿子卢某丙、三儿子卢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郭某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1500元。被告郭某辩称:为了三个子女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原告的诉状上所说的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08年11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卢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卢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儿子卢某丁,现三个子女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10月7日原告卢某甲在封开县南丰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实施了结扎手术。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并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郭某自行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但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珍惜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麦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