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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玄鹏与谢东平、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44号原告杨玄鹏,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许晓钰、谢长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平,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金鹏花园B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林中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花园第三层。代表人杨文伏。被告福建省实华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12层A1室。法定代表人张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58号(太古广场)1号楼第五层503、504单元。代表人陈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玄鹏与被告谢东平、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省实华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玄鹏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