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特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冉孟荣与何小宁,史秋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孟荣,何小宁,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史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110号申请人冉孟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小宁,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3日。被申请人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明街585号C栋1层1单元101室,注册号500101000288901。法定代表人刘现春。被申请人史秋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2日。本院在审理冉孟荣申请何小宁、重庆企罡家电有限公司、史秋林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因申请人冉孟荣系本院(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9号一案的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冉孟荣的请求在本院(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9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得到解决,申请人冉孟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元应退还给申请人冉孟荣。代理审判员 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