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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等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统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紫金中路1号(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欣然,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福元,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志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申请再审称: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了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明确作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我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原一审、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我方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方的起诉。本院认为:涉案“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的《“12.5”大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虽然作出了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提出了处理建议,但这只是作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证据,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上述报告本身并不对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的权利义务造成直接的实际影响。因此,原一审、二审裁定对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福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曾沧代理审判员  刘德敏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