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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段强申请执行蓝心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段强,男,回族,生于1959年11月25日,大专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被执行人蓝心利(曾用名蓝兴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30日,住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段强申请执行蓝心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3)元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13)元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二、位于昆明市穿金路152号金泽华园住宅组团3幢3单元702号住房一套及1幢35号车库一个归蓝心利所有,由蓝心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给段强财产折价款150000元;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100元由蓝心利承担505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蓝心利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强于2015年3月26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蓝心利现在云南省女子第一监狱服刑,蓝心利所有的财产(位于昆明市穿金路152号金泽华园住宅组团3幢3单元702号住房一套及1幢35号车库)现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云南典藏拍卖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