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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萍萍与被执行人王宝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萍,王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高萍萍,女,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宝坤,男,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依据(2013)伊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合伙投资款510085.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宝坤申请由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对本院给付高萍萍的执行款480000.00元依法查封保全,致使本院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伊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南岔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