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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维西与张春勇、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西,张春勇,赵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周维西,男,藏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璐,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春勇,男,藏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赵海英,女,藏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西与被告张春勇、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西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西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元,由原告周维西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