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张某乙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