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5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