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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5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