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李侠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李侠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深水区东屏镇开屏路**号。法定代表人:任荣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华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涛,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侠璋。再审申请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李侠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京黔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福元审 判 员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