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冬云与被执行人胡伟伟、熊燕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云,胡伟伟,熊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杨冬云,男。被执行人:胡伟伟,男。被执行人:熊燕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伟伟、熊燕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伟伟、熊燕红在银行的存款154851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4851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