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瑞军与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军,男,生于1962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瑞民,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瑞军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瑞军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郭瑞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存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