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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仁俊与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活费、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马仁俊,男。委托代理人:王经刚,男。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淑英。委托代理人:李荣国,男申请执行人马仁俊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资(生活费)争议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庄劳人仲调字(2015)第1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仁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生活费15360元、执行费13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其西厂房内有成品、半成品的机床床腿若干,本院遂全部予以查封,因该机床床腿系为大连机床集团专门制造,但因被执行人不能正常营业,大连机床集团正在研究是否接收,需等协调结果,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徐才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