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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与韩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韩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319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长吉,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永安,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韩非。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韩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对被告韩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业主委员会。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