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杰。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46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文登区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金问题已陷入僵局,业主多次上访,企业已被威海临港区管委接管,拟对其进行重组,其财产暂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5)威仲字第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