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雷某乙,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门县楚江镇御龙湾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雷某丙,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乙,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卢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统儒、贺中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玉苹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雷某丁用木桩挡住了同村村民王某甲下田干活的去路,两人发生口角。雷某丁便给被告人雷某甲打电话,称其被王某甲夫妻二人辱骂。为给父母出气,同月31日20时许,雷某甲在宝峰开发区“雷氏婚庆公司”店里纠集了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陈某乙、陈某甲和曾某、张某甲、盛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由雷某甲开车搭载曾某、张某甲、盛某,廖某开车搭载雷某丙、雷某乙、陈某乙先后赶到雷某丁家,被告人陈某甲和雷某戊也赶到雷某丁家。到家后,雷某甲首先冲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家里,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甲和曾某、张某甲、雷某丙、盛某尾随而来,王某甲见状,进屋拿了一根一米来长的水管,将雷某甲的头上打了一水管,陈某甲等人一哄而上去抢水管,水管被抢走后,雷某甲、陈某甲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陈某乙几人继续对王某甲、张某乙二人进行殴打,将张某乙打倒在地、王某甲满脸是血。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因被他人打伤致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双下肺挫伤,双眼部挫伤,左手小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因被他人打伤致左眼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五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对被告人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拘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雷某丁用木桩挡住了同村村民王某甲下田干活的去路,二人发生口角。雷某丁便给其子雷某甲打电话,称其被王某甲夫妻二人辱骂。为给父母出气,同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宝峰开发区“雷氏婚庆公司”店里纠集了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陈某乙、陈某甲和曾某、张某甲、盛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由雷某甲开车搭载曾某、张某甲、盛某,廖某开车搭载雷某丙、雷某乙、陈某乙先后赶到雷某丁家,被告人陈某甲和雷某戊也赶到雷某丁家。到家后,雷某甲首先冲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家里,双方发生口角,并与王某甲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甲和曾某、张某甲、雷某丙、盛某尾随而至,王某甲见状,进屋拿了一根一米来长的铁质水管,向雷某甲的头上打了一水管,陈某甲等人一哄而上去抢水管。水管被抢走后,雷某甲、陈某甲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雷某乙(持木棒)、雷某丙、陈某乙几人继续对王某甲、张某乙二人进行殴打,并将张某乙打倒在地。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8月17日,五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五被告人赔偿二原告人经济损失75000元(不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万元),当即履行;二原告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了2015年3月31日晚8时许,雷某甲到她家与丈夫王某甲发生争执,二人扭打在一起,她欲劝阻,但雷某乙拿了一根木棒打了左腿一棒,将她打翻在地,雷某丙朝她右侧腰部踢了一脚,她当即感觉到呼吸困难,陈某甲也打了她一耳光。她挣扎起来,准备打电话,但手机被陈某乙抢走。她被几人殴打受伤,王某甲也被雷某甲等人打伤。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因雷某丁在其家池塘边钉了四根木桩,挡住了他下田的去路,为此与雷某丁发生争吵。3月31日下午,雷某甲多次发信息威胁他。晚上8时许,雷某甲、雷某戊、陈某甲到了他家。他与雷某甲发生争吵,二人继而扭打在一起。陈某甲也动手打了他的头部,后又过来十几人,他见状跑回屋内拿了一根铁水管,打了雷某甲头部一棒,随后水管被抢走,雷某乙过来朝他的鼻子打了一拳,并用木棒打了左腿,雷某甲用水管打他的右腿。其间,妻子张某乙被雷某丙、雷某乙、陈某乙等人殴打倒地。3、同案人廖某、杨某的供述,供述了廖某开车搭载雷某乙、陈某乙、杨某一起6人到了雷某甲老家,听见有吵架的声音,后看见王某甲满脸是血,雷某甲头上有血,有一个女人倒在地上。廖某、杨某到场后均动手打了王某甲。4、证人曾某、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受“邱二吧”安排,随雷某甲一同到了夹山雷某丁的家中,看见雷某甲及其家人对王某甲、张某乙夫妇殴打的情况。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雷某甲要他在社会上找几个人帮忙,他打电话给盛某,说别人出300元一天请人帮忙。后盛某带了两个人到了雷某甲的婚庆公司,去帮雷某甲。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接到雷某甲的电话,说父母被王某甲骂了,邀约一同回家看看,遂与丈夫雷某乙及雷某丙赶到雷氏婚庆公司。当时店内有雷某甲、陈某乙、司机廖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年轻伢儿。雷某甲带着三个不认识的伢儿开车先走了,其他的人就坐的公司的工具车。到家时,雷某甲已经到王某甲家去了,赶到王某甲家时,看见王某甲受伤,张某乙睡在屋前水泥路上。后来,雷某丙和张某乙扭在一起,相互撕扯。7、证人雷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她接到雷某乙电话,要她与丈夫陈某甲到父亲雷某丁家去。到家后听父母讲王某甲因路的事情,骂了他们。后看见雷某甲和三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来了,雷某甲到了王某甲家,二人发生争吵、扭打,王某甲拿了一根铁棒打了雷某甲头部一棒,陈某甲将棒抢走。后雷某乙、张某丙、陈某乙、雷某丙及开车的司机都赶了过去,雷某丙和张某乙撕扯到一起。8、证人雷某丁、王某乙的证言,证明3月27日,张某乙将一条排水沟改道了,这样下雨的时候,水就会冲到他家的地里,雷某丁遂在池塘边的路上打了几根木桩,让张某乙家不好通过。这样,双方发生了争吵,王某甲、张某乙骂了二人,他们遂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儿子雷某甲。雷某甲回家后到王某甲家,与王某甲发生争执,王某甲用铁棒打了雷某甲头部,陈某甲就将铁棒抢走了,并打了王几拳,雷某乙及司机也打了王。另雷某丁证明陈某乙打了张某乙。9、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证明雷某甲到王某甲家去,二人发生争吵、扭打,后雷某丁、王某乙、陈某甲,还有几个年轻伢儿也过去,陈某甲用拳头打王某甲。后雷某乙持木棒赶来,用木棒打了王某甲、张某乙。其间,陈某乙、雷某丙一起动手,对张某乙拳打脚踢。10、证人王国庆的证言,证明他接到张某乙的电话,得知二人被雷某丁一家人打伤了。他赶去时,王某甲坐在地上,满脸是血,张某乙躺在地上。事情的起因是雷某丁夫妇与王某甲夫妇因路发生争吵引起。1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她看见王某甲与雷某甲扭打在一起,陈某乙上前打王某甲,张某乙也上前去扯,雷某乙便用一根木棒殴打了张某乙,陈某乙、雷某丙也对张某乙拳打脚踢,期间雷某丙不许张某乙打电话,要抢张某乙手机,二人扭在一起。后听张某乙讲其腰部的伤是雷某丙踢伤的。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曾与雷家因为修简易路的事发生了矛盾,2015年3月下旬,雷某丁将其田地边的路栽了四根木桩,挡住了王某甲的路,为此,二人发生了争吵。3月31日,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等人殴打了王某甲夫妇。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4、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从雷某丁家提取作案工具木棒一根、白色水管一根。15、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明张某乙因被他人打伤致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双下肺损伤,双眼部挫伤,左手小指骨折,头皮血肿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因被他人打伤致左眼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16、辨认笔录2份,证明张某乙成功辨认出踢伤她右侧腰部的雷某丙。17、本院(2015)石刑初字第9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证明2015年8月17日,五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0元(不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万元),二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8、被告人、证人的身份资料,证明各自的基本情况。19、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五被告人的供述,均供述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对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甲实施殴打的过程,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因其父与邻居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相邀对他人实施伤害,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雷某甲邀约他人,且实施行为积极,应系主犯,被告人雷某乙、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均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也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其处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均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雷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玲人民陪审员 陈统儒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玉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